为了同国际接轨,国家粮食局组织国内油脂行业的科研院所、大专院校和大中型生产企业,在整合了过去20多个食用油质量技术等级标准的基础上,参照国际同类先进标准,结合我国国情,重新修订了大豆油等8个商品质量标准,并陆续颁发实施。

在新的食用油质量标准中,规定了在商品的标签上要标明初制油的生产工艺,即是用压榨法生产的,还是用浸出法生产的。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切实维护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。近来,对于在食用油商品标签上标明初制油的生产工艺,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,甚至有媒体认为这一措施将对我国油脂市场格局产生“根本性变化”;同时,误以为压榨制油工艺比浸出法制油工艺“更先进、更科学”,“是代表油脂工业发展方向的一种制油方法”,其实,这是一种不科学的提法,是误导。

我是一名从事油脂加工、油脂技术管理工作有着40多年经历的技术工作者,在这里我负责任地告诉广大消费者,用浸出法生产食用植物油的工艺,是早已被国际公认并普遍采用的一种先进、科学的油脂生产工艺,而用浸出法生产的食用油,只要符合国家颁布的食用油技术质量标准中任何一个等级,都是优质、安全的食用油,是可以放心食用的。

浸出法制油,早在1843年就起源于法国。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,国外制油工业向着集约化、规模化发展。当今,在工业发达国家,用浸出法工艺生产的油脂,占油脂生产总量的90%以上。建国以前,我国油脂工业十分落后,浸出法工艺制油的企业全国只有日本投降后在东北留下的一家。新中国成立后,油脂工业得到相应的发展。尤其是“七五”期间,浸出法制油技术列入国家重点推广项目后,才得到迅速发展。至今,全国浸出法制油厂(车间)达到 2000多家,已占到整个制油能力的80%左右。

浸出法制油工艺的理论依据是萃取原理,这种方法已被食品工业、医药行业等广泛采用。浸出法制油是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溶剂,利用油脂与溶剂的互溶性质,经溶剂与处理过的固体油料中的油脂接触,将其萃取溶解出来,而后用严格的工艺和设备脱除油脂中溶剂的一种先进、科学的制油方法。

浸出法制油的过程,一般分为5个基本工序。 即:①浸出前对油料的预处理;②预榨浸出或直接浸出;③萃取液(混合油)经蒸发、汽提、脱溶,将溶剂与油脂分离;④浸出后的物料(粕)经蒸发脱除溶剂;⑤ 溶剂经回收后再利用。

浸出法制油之所以比压榨法制油科学、先进,是因为它具有粕中残油少、出油率高、加工成本低、生产条件好、粕的质量高、油料资源得以充分利用等无可比拟的优点。

我国油脂工业使用的抽提溶剂,是国家专为油料加工安排生产的专用溶剂。它具有对油脂的溶解能力强,常温下能以任何比例溶解油脂;对非油物质、胶体化合物、硫化物等溶解能力小;浸出的油脂纯净;溶剂沸点低,易回收;对设备无腐蚀作用等优点。它与那些成分复杂、沸点高的普通汽油有着本质的区别。

这里必须告诉大家,不论是用浸出法,还是用压榨法生产出的油脂,在未经精炼之前都称之为“毛油”(原油)。国家新标准中规定“毛油”是不能直接用于人类食用的,只能作为生产各级成品油的原料油。原料油只有经过精炼加工处理达到各级油品的质量标准后,才能上市销售。

国家新标准中规定的三级油和四级油(相当于原标准的一级油和二级油),须经过脱溶、脱胶、脱酸处理;国家新标准中规定的一级油和二级油(相当于原标准的色拉油和高级烹调油)则须经过脱溶、脱胶、脱酸、脱色、脱臭及脱脂(人们俗称:“六脱”)等精炼工序处理。经精炼后生产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的食用油,才可上市销售。

我国是一个食用油生产大国,同时又是一个食用油消费大国。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,食用油的消费量不断增加。目前,我国以国内油料生产的食用油,尚不能满足市场供应,每年需从美国、巴西、阿根廷以及欧洲进口几百万吨的浸出毛油,并经过精炼加工处理,符合我国食用油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后,方能上市销售,消费者为此不必担心。

我国植物油料种类繁多,不同油料的化学成分、油脂含量、物理状态均有差别。因此,油脂制取工艺的选择,首先要考虑油料品种特性。对高含油油料,采用预榨浸出,如油菜籽等;对低含油油料,采用直接浸出,如大豆等;对带壳油料,采用脱壳分离后取油,如花生、葵花籽等;对某些油料中可产生特殊风味的油脂,为保护其产品不失原有的风味和优良品质,大多不采取直接浸出法取油,而需要用高温炒籽和机械压榨法取油,如芝麻油、浓香花生油、可可脂等的生产。但为了使油料资源得到充分利用,提高经济效益,压榨后的饼,仍然需要进行浸出取油处理。

总之,贴有合格商品标签的食用油,无论是浸出油还是压榨油,只要符合我国食用油的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的,都是优质安全的食用油。

作者简介王瑞元(1938— ),男,教授级高级工程师/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副会长,中国粮油学会副理事长,享受国家特殊津贴专家;现主要从事油脂行业发展战略研究。

转载出处:中粮油脂